电梯出事物管先赔条款被删 使用管理人成为首负责任人

2017-08-09 18:25:49      点击:

电梯出事物管先赔条款被删 使用管理人成为首负责任人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在召开评估会、一审、征求公众意见、二审之后,《条例》将在今天交付表决。记者了解到,此前备受关注的“电梯出事物管先赔”条款并未出现在《条例》之中,但《条例》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是首负责任人,电梯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并通知、报告情况。此外,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

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禁投入使用

     记者了解到,《条例》在专家建议稿阶段,曾拟规定由电梯使用管理人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即首负制。在此前的《条例》评估会上,该条款曾引起了争议和激辩。多名法律界人士认为,首负制与侵权法等上位法相抵触,小区物管代表也表示反对,“首负制推行后,责比权大”。在一审的草案稿中,《条例》删除了“电梯出事物管先赔”条款,昨日二审的《条例》中也未出现该条款。


虽删除“电梯出事物管先赔”条款,但《条例》还是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据悉,电梯投入使用前,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管理人;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可以约定电梯的使用管理人。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使用管理人”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鼓励支持投保电梯公众责任险


为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机制,有委员建议明确鼓励、引导投保电梯公众责任险的具体措施。《条例》第十一条“电梯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明确,建立电梯公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支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


在电梯发生事故后,《条例》明确,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


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协助电梯使用管理人实施救援。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已经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


建可查询的电梯安全管理系统


《条例》还明确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义务,要求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同时需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公示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等。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而使用管理人也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同时,《条例》表示,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电梯安全信息动态管理系统,记录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安全评估、检验以及监督抽查等信息,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