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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电梯回收安全规范介绍

2021-08-27 9:40:31      点击:
电梯回收再利用安全规范介绍:《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是为保障人员、载物、电梯设备及所在建筑的安全规定的技术与管理要求,该国家标准GB 7588自1987年发布以来已经两次修订,至今2003版本规定为2004年1月1日实施,然而在其前言中又说明: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过渡期为1年,过渡期满后,GB 7588—1995同时废止,这是为2003版的执行所作的特例规定。而2003版标准对照1995版本增加一些项目要求;对部分项目作了修改;又对一些特殊情况作补充规定。 
    1增加项目
    1.1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第9.10条)
    新版标准第9.10条规定曳引驱动电梯上应装设符合条件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该装置应作用于轿厢或对重或钢丝绳系统或曳引轮及其刚性连接的部件上。上述说明可用下述4种方法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
    (1)作用于轿厢上,通常采用双向限速器与双向安全钳,而双向安全钳国产制造单位的单体式体积较小,装于下梁上,原设计采用AQ1型等安全钳更换时不需作多大修改。包括目前已知进口件,其速度为2.50m/s及其以下范围,也就是通常的中低速乘客电梯与小吨位载货电梯适用,这里的允许质量是可按对重质量或与空轿厢质量差值设计与试验,即用在对重上上行安全钳容量可按Q/2或P+Q/2,用在轿厢与其它上按0.5Q。而下行安全钳容量应按P+Q要求。对大于2.50m/s乘客电梯有待国内企业开发。
    (2)作用于对重上,装于对重下行的安全钳,其配件是最易配置到,也就是说各种规格齐全,但对重架结构需要改动,一般来说,原对重与轿厢或墙体的水平距离需加大些,目前来说,对2000kg以上的货梯可采用该方法解决。对≤1.00m/s对重安全钳可借助安全绳或悬挂机构故障来动作(即断绳或松绳触发装置)。
    (3)作用于钢丝绳系统,上行超速夹持曳引绳的装置,目前也仅见于小吨位中速电梯采用,规格较小,成本相对较高。
    (4)作用于曳引轮及其刚性连接的部件上,即对曳引机制动轮与曳引轮是刚性直接连接,或通过主轴刚性连接一体,其制动装置即可作为上行超速保护,当空轿厢上行超速至标准第9.9.3条规定的速度时,应使空轿厢制停。且制动装置必须由两套独立装置组成,当其中仅有一套作用时至少使其减速至额定速度115%以下,而且减速度不得大于1 gn。
    以上4种类型装置动作应有一个符合标准第14.1.2条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而且应由称职人员才能使其释放,例如采用人为紧急操作复位。该电气安全装置应串入安全电路。上述安全装置列为安全部件,需要型式试验检验合格方能使用。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主要解决轿厢上行冲顶事故。在我国以往多次发生,主要是制动装置失效,原因是制动结构不合理,制动力调整不当,包括制动块磨损、脱落未及时修复等。其次是平衡系数超过50%以上,以及曳引轮绳槽形状设计或选择错误,以上均是发生冲顶的原因。发生冲顶会造成乘客受伤,轿厢与井道顶壁损坏,这是与设计、制造、安装及维保均相关的事故。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曳引条件符合要求,包括平衡系数调整在允许范围,上行超速电气安全监控装置及制动装置具有符合标准的双保护功能,有齿轮传动装置强度足够不会发生机械传动连接失效,则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列为可以选择的安全装置。当然目前已列为2005年1月1日后必须配备的安全装置,所以这是执行新标准急需要解决的新装置。此外采用轿厢上行安全钳时,应注意到导轨应与底坑地面稳固连接,以防安全钳作用时导轨向上窜动。
    1.2紧急解困(第5.10条)
    为解决维修或检验人员在井道被困,而又无法通过轿厢或井道逃脱,新标准规定应在该危险处设置报警装置。如在井道顶部,轿厢无安全窗,这时在轿顶的工作人员被困则无法自救,这可在轿厢顶部设置报警按钮与对讲装置,也可在井道顶部方便接触到地方设置,该装置应用紧急照明电源或等效电源,对讲装置不应与公用电话网连接。而当轿厢墩底时在底坑的工作人员可沿导轨架或轿厢爬往轿顶而逃脱,故认为可以不设报警与对讲装置,如果维修或检验人员有制度规定配备对讲机则均可不设报警装置。
    1.3主开关断开锁住保护(第13.4.2条)
    主开关是电梯一个部件应由生产企业提供。除了应满足标准第13.4条要求外,新标准规定在主开关位置时应能用多把挂锁或其它等效装置锁住,以确保不会出现误操作,确保任一工作人员需要断开后未经本人许可防止旁人闭合的误操作,这是一项容易做到又极为重要的细节措施。此外,要注意到主开关为每台电梯单独装设,能切断该电梯所有供电电路的要求,其中包括应急电源的供电。
    1.4轿顶护栏(第8.13.3条)

    新版标准规定轿顶外侧边缘离井道壁超过0.3m时,应装设轿顶护栏,护栏高度为上述间距不大于0.85m时不应小于0.7m,否则为1.10m。

由于轿顶设置0. 7m或1.10m高度的护栏,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护栏顶与井道顶最低部件之间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035v2(m)。故需要时,还得增加顶层空间距离,在井道布置图上应予修正。上述缓冲器的“完全压缩”是规定为压缩掉90%的高度来计算。此外,如果驱动主机的减速是按照12.8的规定被监控时其中0.035v2的值,在额定速度≤4.00m/s时,可减少到1/2,且不应小于0.25m,而对具有补偿绳张紧轮及防跳装置的电梯,计算间距时,0.035v2值可用张紧轮可能的移动量再加上轿厢行程的1/500来代替且不应小于0.2m。
    这里想说明一点,作某处修改与补充必须考虑到其它处影响,同时由于采用某方面措施是可以改变限制条件,但必须达到同等安全要求,例如折叠式、装拆式护栏。
    1.5电磁兼容性(第13.1.1.3条)
    新版标准中规定电磁兼容性宜符合EN12015和EN 12016的要求。
    我国电梯使用环境较差,加上本身设计与安装考虑不周,电磁兼容性常影响到电梯运行可靠性,在控制柜型式试验细则中也将其列入检验项目,由于是宜符合,且对应EN 12015和EN12016我国无标准规定,故该项不能作产品是否合格的判定项,但对用户选购产品与投标还是很有用处。新版标准中还有很多处新增内容这里不一一详述。
    2修改项目
    2.1钢丝绳曳引(第9.3条)
    新版标准规定钢丝绳曳引应满足以下3个条件:
    a)轿厢装载至125%额定载荷的情况下应保持平层状态不打滑。其中额定载荷是指符合8.2.1条与8.2.2条规定要求。这里涉及到轿厢有效面积,从欧洲标准EN81体系中,除液压梯外,任何电梯均不允许轿厢超面积(即表1规定值及非商用汽车电梯为不小于200kg/m2要求),然而考虑到以往计算忽视门区凹口处,故允许比表1规定增加5%。此外,我国自行修改对载货电梯其安全受到“有效控制”的条件下允许超出表1中105%值的规定。且对“有效控制”含义作了5条规定,其中a条规定受力部件(如曳引钢丝绳及端接装置、曳引轮轴、曳引机轮齿、制动器、轿厢及轿架等)有足够强度和刚度,安全钳、缓冲器满足使用要求,钢丝绳与曳引轮之间不打滑。对这些规定,如果作正确理解,即超面积电梯的前提是原上述各方面设计按额定载荷尚有冗余,按实际面积折算的载重量来核算。其受力部件的强度与刚度能通过,且折算的载重量也在安全钳、缓冲器允许范围内,也满足125%静载不打滑,即T1/T2≤efα能通过,也就是说,在满足上述条件下,有限范围内的超面积,再通过b,c, d, e,条(b,超载装置。c,可见位置标明载重量。d,轻质物装满厢不超载。e,有专职司机限人进入)补充安全规定则是允许的。或者适当修改受力部件与改用允许范围更大的安全钳与缓冲器又满足不打滑条件则也是允许的。这里要提出注意的是安全钳,缓冲器与不打滑条件是在一定范围内满足要求,难以满足额定载重量(即b,c, d, e,条规定要求)又满足较大实际面积折算的载重量,为此大量的超面积是不允许的,例如3t货梯轿厢面积比5t货梯轿厢面积还大是肯定不行的。而且附录M中也明确说明:“如果载荷的1.25系数未包括8.2.2条的情况,则8.2.2的情况必须特别对待”。在EN81-1:1998版本中“包括8.2.2的清况”,仅是指装载货物时装载车辆进入轿厢的重量。既然已满足a条规定,又何必要作b,c, d, e,条限止规定。对重质量按哪条要求调整,而且很难满足两种载重量曳引均不打滑要求。为此新版GB 7588中将8.2.2条内容扩大至超面积的规定是需商榷的。乘客电梯应注意到除最大有效面积处还有最小面积限制。